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有不良 从业行为记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06-07 10:53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有不良 从业行为记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为加强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技术服务体系,促进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有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监管的原则 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加密频次的原则。 二、实施重点监管的情形 (一)对有以下不良从业记录之一的机构,半年内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1.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不规范,存在严重装订错误、有过多错别字、印刷质量有明显缺陷的; 2.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告知项目实施的资质认可机关和属地监管部门的; 3.未按要求进行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 4.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5.未按要求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6.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7.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对有以下不良从业记录之一的机构,一个季度内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1.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2.引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准确的; 3.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4.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的; 5.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实施重点监管的职责 (一)省应急管理厅职责。 负责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施检查;负责吊销在省内注册的机构资质。 (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 (三)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重点负责对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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